2011年2月16日

永遠的良心犯

從個人親歷看行政手段的操弄如何戕害知識人權
文/丘延亮

謹以此文向張博樹先生及其他萬千知識人權被迫害者致敬
受難者丘延亮出席2010世界人權日開幕活動(攝影/蔡宏明)


四十年滄桑中的親歷與回眸
    在過去四十年中,台灣的專權國家機器抗拒不了社會力的集結與發酵;也抵擋不住民智的漸進與抗爭的成熟;自白色屠殺政治犯、壓制68年代進步思潮萌芽,到撲殺鄉土親民文藝、鎮壓各種黨外運動……國家機器在使盡報禁、黨禁等非法戒嚴手段後,仍日益失能;卒至於墮落到訴諸黑社會勢力及暗殺等暴力手段,終至自毀自敗。
    今日,這個過程一再被各式的歷史既得利益者片面化來為自己在臉上貼金;甚至被新的權勢鬥獸場上的表演者們挪用造勢;他們在艷稱台灣的「民主化」進程已經完成的說詞下、競相上下其手。這些人倡言,今後台灣要的不是守成就是換莊,不是兩黨幫派化就是彼此競合分贓;什麼社會變革都將卑之無甚高論,任何社會運動也只能是裝飾,或被收編的堪用品,充其量只是形式(選票)民主有好過沒有的點綴!
    這些政客與社會「精英」的「額手稱慶」言說、固然是為「保持現狀」背書,實則掩蓋了二、三十年來抗爭成績的被篡奪;民主果實未被百姓掌握、即已得而復失的事實。更可怕的、它們是障蔽了國家機器積重難返的陳疾宿患;政權移來轉去、其中專權的鬼魅猶如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各級政府有如龐然大屍、死不認錯;就憑了不作不為就可魚肉鄉土、作賤百姓。
    換言之,這個事實就是:統治集團儘管是「學乖」了──它從霸王硬上弓到上不了弓,不得不在門面上改變策略:開始採用公關手段;一邊施展笑臉軟功、另一邊死鴨子嘴巴硬拗。在這同時,官僚、政客仍然故我、以「依法行政」的說詞行法匠欺民之實;各級政府繼續用「行政手段」來粉飾太平;照版宣科地以箝制民益、戕害人權來達到它們各自任期內「鞏固政權」的目的。
    在「中央」的層次,這種持續藉行政手段的操弄、戕害人民基本權益及知識人權的操作;我個人迄今親歷的種種,可說是一個又一個鐵般的真實寫照。

一出牢房 行政迫害就拉開了序幕
    1968年6月6日晨,我被捕了!因參與和組織「讀書會」、試圖突破白色知識宰制而成了良心犯。被剝奪自由不到三個月,在我被軍法正式起訴、宣判前,入學人類學系未及一年的我被國立台灣大學當局、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勒令退學」了;1971年底減刑出獄後才悉知我被退學的理由;四個大字:「全部曠考」!當局認為6月下旬的期考日子裡,我「忘了」請假!即令訓導和軍訓單位都知道我正在警備總部被疲勞審問;但不假曠考屬實,倘不予退學,是對其他上萬出席考試的同學不公不允。
    1971年底,因為民國60年,中華民國一甲子的特赦減刑,我提早出獄。出了牢獄才二十七歲,我立即向台大申請回人類學系復學,豈知台大校方悍然拒絕,不予考慮。我的申請在爭議不止中上昇到教育部,在經年往返後,部方先是不同意我在任何「公立」大學復學;且不准選讀任何與人文、社會、法律有關的學系。繼之在我一再力爭後,部方竟然同意我可到「任何」私校,且不再禁止科系。當時我已為生計從商,但為紀錄下當局之枉法無理;我確曾於民國62年(1973)成功在某私立大學社會學系復學。而今回顧,被當局以行政手段對我進行人格迫害,在求學、求職上受到的阻撓這才是一個開始。
    但是,這一次的受到無理迫害並未令我灰心喪志、放棄自己的知識權力;一向堅持自修自樂的我,終於在民國68年(1979)以中學肄業的學歷,被芝大人類學系接受為博士生;我遂立即將貿易公司與成衣工廠交待予友人,在經歷萬難後、終以工商考察名義赴美,旋即向芝大報到,重拾學業。
    民國72年,在失學十五年後,我終於通過芝加哥大學人類學博士候選人口試。時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大規模的徵人啟事,認為我的專業符合民族學研究所「正式研究助理」的入取資格、亟望有以就所學報效台灣社會,遂第一次申請中研院正式研究人員職務。
    本人的申請不久即於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的所務會議中獲得通過學術審查,然而、在同年12月26日,民族所所長函覆則謂:審查經已通過;但是「經民族所多次與中研院接洽,并表明本所支持  先生來本所工作之意見。經院中與有關單位多次會商。仍以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有所抵觸,未獲同意。」,此一就業人權之迫害事實亦明確錄載於中央研究院九十一年的第三次院務會議紀錄(註1)中。
    據上述事實,證明中研院院務會議已以會議記錄之公文書形式承認:丘延亮應於民國72年即可就聘,卻因政治因素、遭非法引用不當條例而被取消職聘。
    情治單位之無理阻攔與非法介入、其不法作為造成本人的就業權受到剝奪,使我陷入失業長達八年之久,為了維持學術之追求、生計不得不靠妻子以教幼稚園支撐。
    民國77年5月,我的博士論文成形,遂第二次申請中研院研究人員職務,所務會議也再次通過本人學術審查,時民族所所長曾以親筆函(註2)告知:「丘先生:昨日(29日)本所所務會議已通過你的增額申請案,現正送院裏審查。在此先恭喜你,至於最終結果將再另函告知。」
    然而,此函收悉後我申請一事即從此石沉大海,其後逾十餘年,不但未接獲審查結果之任何公文通知、更遑論聘書,其中實情院方至今天仍諱莫如深。中研院僅在91年第三次院務會議紀錄(註3)中輕描淡寫載錄「惟該案因程序問題,一直未予丘先生准駁通知。」但究竟是什麼樣的「程序問題」,致我再次不獲任職?我至今蒙冤未雪!
    被掩蓋的事實之一是:於民國80年,當時的院方曾派人趁我回台收集研究資料之時,邀約本人見面。惟此次晤面的地點並未約在中研院民族所辦公室,卻選在一間咖啡廳內。來人在晤面時提到:院方指示、在院內見面並不方便,如此之約乃是奉命行事。來人傳達表示:要求丘延亮向院方去「信」,申明任職中研院純為學術生涯計,願放棄對社會的關懷與參與。
    身為社會人文學者、基於維護知識人權與學術道德的起碼立場與尊嚴,我當然斷然拒絕此一人格迫害之無理要求。
    至此,我覺悟到為了維護人格完整與學術獨立,在不受屈辱下回台已明顯不可能。所幸在香港辛勤的學術田野耕耘,終獲得香港浸會學院(1994年改稱香港浸會大學)的肯定,被聘在大學任教,結束失業狀態。

平反(註4)知識人權侵害與復職的文件戰爭之路
    87年10月13日,在白色恐怖受害者平反被中央接受、及苦候中研院十年之後,我再次向中研院提出停止迫害、回復職務之正式要求。當時的院長李遠哲於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接受質詢時,立即表示:中研院將成立「特別小組」調查處理丘延亮被拒任職事件。(註5)此乃中研院第一次公開承諾處理丘案。然而,從此之後,又再度無音無訊。
    直到四年後,於民國91年2月15日,我在忍無可忍下,被迫委任人權律師第一次正式致函(註6)中研院,要求平反復職。中研院的態度至此才開始有了巨大轉變;在該年6月19日中研院終於正式覆文我的人權律師,確定成立丘延亮案特別委員會,專責處理丘案。(註7)
    民國91年底,在該特別委員會所提的「處理丘延亮先生案之原則及辦法」(註8)中院方公文提到:「中研院對過去政治因素阻礙任職『甚感遺憾』」,並承諾「應以特案方式處理,而與一般聘審程序有異」(註9)
    依常識判斷,我復職一案既是「特案方式處理」,其中牽涉的晉用聘審程序之繁複、亦顯然超越中研院既有之種種相關規定。可以確定的是:丘案之晉用部份既以特案方式處理,過去未予晉用時之種種失職與不作為造成的傷害、以及相關賠償事宜,也當屬特案處理範圍,亦應一併超越(註10)既有行政之規範。
    可惜,事實上絕非如此。

一、二十二年後中研院被迫對復職做出承諾
    特別委員會經過三年複雜得破紀錄的程序,在民國94年元月27日,由中研院「本院處理丘延亮案特別委員會」通過,決定聘任丘延亮為「副」研究員。然於聘書中,院方卻未言明是復職或是新聘;公文書中竟試圖規避中央研究院九十一年的第三次院務會議紀錄(註11)中所載民國72年劉所長函示:「本所(民族所)支持  先生來本所工作之意見。」之事實,此事實證據既然明證我的應聘資格應始於民國72年,故民國94年的聘書當然是平反復職、而非受聘新職。此一意見我於簽收聘書回執時──連同對「副」研究員職級提出申訴(迄今也仍未見處理)──亦清楚加註於聘書回執之中。
    針對上述決定,李遠哲院長於94年2月25日,代表院方正式致公函予我,函中同意三件事:
1.職級無條件延長至66歲:同意丘延亮65歲後,自動延長任職至66歲。(註12)
2.職級自66歲延長至70歲的辦法:同意丘延亮66-70歲期間,若願意延長服務,院方應允由民族所所務會議審核決定。(註13)
3.補償年資及精神與物質損失:責成公共事務處先研擬合理之計算方式,並呈報總統府同意後再做回覆。
    令人遺憾的,貴為臺灣最高學術機構的中研院,竟於95年開始陸續反悔、意圖推翻已正式允諾的第二、第三項決議。過程述明如下:

二、中研院隨即無理意圖推翻承諾
1、意圖推翻職級自66至70歲的延長承諾
    94年2月中研院的院務會議決議,已確立丘案作為特別專案,同年、院方致函丘延亮的公函中亦承諾:延長丘延亮自66歲至70歲的職級之審核,僅需經「民族所的所務會議」通過即可。
    然而,到了96年11月13日,中研院卻意圖推翻前議,將承諾變造曲解為:「本院專案核准 台端年滿65歲後自動延長服務一年,且往後四年至70歲止,得比照研究員准用《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延長要點」)所定之審議核准程序,逐年辦理延長服務,無其他特別程序。」(註14)
    之後,98年03月26日,院方又進一步反悔:「同意核准丘先生得延長服務一年至66歲,同意以專案方式『爭取』丘先生以副研究員之職級延長服務至70歲。」(註15)
    上述二函無疑明顯變造事實、包藏不可告人之意圖,企圖將我66歲至70歲的職級延長辦法從「情況特殊、排除適用延長要點」轉為必須依「延長要點」;甚至進而脅迫丘延亮要在莫須有的人格迫害條件下屈服,才允代為「爭取」。
    另一方面,此一變造又將決定我的職級能否從66歲延長至70歲的單位,從「民族所的所務會議通過」,轉變成需經「中研院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方可延長。(註16)
    揆之上述事實,針對審核我66歲職級延長至70歲的程序,95年、98年院方意圖推翻前議的兩項函件已完全違背94年的承諾,如此出爾反爾、戡稱乃有意識之詐欺行為。

2、中研院進一步意圖推翻年資與薪資賠償承諾
    關於就賠償問題,除要求中研院承認我是「復職」不是「新聘」及追認年資外,我從未提出任何具體條件;其原因在於中研院於94年2月的承諾中已經表示:「有關是否能補償您年資及精神與物質損失一事,本院已責成公共事物組處理。……如何在合理範圍內撥款補償過去,是一件很複雜的事,故將研擬一合理之計算方式並呈報總統府同意後始能給您回函。」(註17)
    一年半之後,中研院公共事務室始據上述公文書提出金錢賠償(補償)方案(註18)
    針對上項院方主動提議,95年9月11日,本人所委任的律師回覆中研院(註19),申明對院方的公式並無異議,惟就計算起點有所修訂:賠償金的起算始點應該是中研院第一次審議任職通過的民國72年,而非民國78年。
    其後又過了兩年半,中研院非但未對自己率先倡議的賠償方案進行回覆,反而於98年03月26日,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片面加註無理條件:「就有關薪資補償部分……本院不便同意。……(希望)丘先生簽署同意書並放棄提出之上開(賠償)主張」(註20)
    令人質疑的是:既然中研院已承認迫害,並主動表達「合理範圍內撥款補償過去……將研擬一合理之計算方式」的明確賠償意願;且經已主動提出賠償計算公式,為何當丘延亮委任律師回覆對合理計算的更正後,院方不但不予回應經年,且公然反悔、聘律師迫我否決中研院94年自提的倡議?院方要丘延亮簽署的是什麼同意書?要丘延亮同意的又是什麼?至今「同意書」未見,同意具體要求之內容亦一無所悉。
    猶有進者,此一賠償之處理,在程序上是否已如94年的承諾,經已報請總統府徵詢同意?若前述中研院院方自行表述的賠償意願、院方自行設計的賠償金之合理計算公式這共兩項賠償必要條件、迄今尚都未完成向總統府呈報,中研院某業務單位公然不負責任的單方面推翻院方主動的倡議,於法律、論理上是否有所違背?
    準此,從院方拖延、拒絕「合理範圍內撥款補償」的蠻橫處理方式以觀,可合理推論,中研院極可能一邊欺上、一邊瞞下,在未報請總統府同意前即恣意妄為,對丘延亮再次橫施迫害。
更可怕的是,中研院對94年承諾中,關於賠償的三項決議(賠償意願、賠償金的合理計算公式及報請總統府同意)既未切實執行,反而委請台灣最大律師行的律師在95年的函件中信口雌黃;函中不但完全不提此一賠償倡議,反而要求本人簽字放棄(我從未提出的)「要求」作為中研院執行早已確定的一干承諾的前提條件。此惡行明顯逃避承擔、圖將政治責任轉嫁受害人的一方,迫本人停止行使爭取執行承諾及賠償的權力。這種白色恐怖的死灰復燃其可忍、孰不可忍!

三、中研院迄今仍一再重施故技再次進行人格迫害
    揆之中研院94年的官方正式承諾,此公文將薪資賠償與職級延長分立為兩點:對於前述職級延長列於承諾公文的第三點(註21),薪資賠償則列於承諾公文的第四點(註22),全文中,兩項都是中研院主動承諾給予丘延亮的賠償,毫無將兩者掛勾、牽制;或互為前提條件的情事。
令人無法置信的,於98年03月26日中研院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的來函中,在意圖推翻上述兩點承諾的同時,函中竟妄稱「同意核准丘先生得延長服務1年至66歲外,亦同意以專案方式爭取丘先生以副研究員之職級延長服務至70歲,惟上開方案(職級延長)係以丘先生簽署同意書並放棄其所提出之上開主張(薪資賠償)為前提。」(註23),中研院至此明目張膽,進一步做出威脅、自說自話地指稱這是「對於 台端平反訴求所能給予之最實質補償,將自 台端回函表達接受意願,並承諾不再向本院提出其它訴求後生效」。
    我們讓文件說話,對94年的承諾與98年的意圖推翻,此兩份函件的明顯分歧焦點包括:
在中研院94年的承諾函件中,將職級延長與薪資賠償分別列在第三、第四大點,其後亦無任何附加但書,也沒有為兩者設立任何一項作為他項前提的條件關係。亦即,依據中研院94年的承諾函件,職級延長與薪資賠償,兩條承諾各自存立,均需完全落實。
    事證明確,中研院在95年意圖推翻前議的函件中,強行將此補償金任意與延長服務掛勾,明顯與94年公函相矛盾,其心態可議之處,路人見之當無不側目!針對院方無理要求,本人聘請的律師立即回函嚴詞駁斥;惟迄今未見下文;公文戰爭勢將繼續下去,直到水落石出的一日。

結語:
    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早在2008年競選所提的人權政策的第三點明示:「人人有平等發展、拒絕歧視的權利」,即已宣示:「任何人不因其……政治認同而在政治、經濟、法律與社會領域中受到差別待遇;立法禁止有關製造族群仇恨的言行。對以往遭到社會排擠之弱勢群體,在教育、就業、創業、生活發展方面給予協助。」
    馬總統上台後,為實踐選前承諾的「徹底落實我國對國際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人權保障的國際楷模。」(註24)開始積極推動並於98年三月促立法院三讀通過早經批准審議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公約中載明:「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註25)及「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註26),同時「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註27)
    儘管如此,當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台灣正式立法接受國際的自由民主標準之際,諷刺的是台灣的最高學術研究機構──中央研究院──直到今日仍對丘延亮進行不可告人的政治與人格迫害。
    台灣政權對我的政治性牢獄迫害雖在四十年前表面告一段落,教育當局及中研院對我在就學與就業方面的人權與人格迫害,卻如影隨形、接踵而來;持續到今日也逾四十年。
這四十年中,我從青年步入老年,最大的感觸是民主與人權的爭取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絕不是一擊而到位或一蹴可幾的革命烏托邦行止。我在為知識與認知戮力之際,也曾未或忘,作為一個知識人(或稱公共知識份子)和人文社會學術從業者,社會關懷與為正誼發聲乃存有的根本與知識良知的不得不為。
    另一方面,《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是當今國際人權的重要議題。同時,馬總統的人權政策也昭示將「徹底落實我國對國際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人權保障的國際楷模。」(註28)
    國際上處理政治迫害「轉型正義」大抵包含司法正義、歷史正義、行政正義、憲法正義、補償正義等面向,且各國民主政府大量用在平反過往威權政治迫害的疑惑之上。其中,司法正義較單純,但「追究政治責任」卻不易;歷史正義是想彰顯當時迫害真相與過程;行政正義卻往往複雜難解;憲法正義較常在結束軍權獨裁統治的國家中出現;而補償正義是最常見的,卻往往被狹隘化為「金錢補償」或「名譽回復」,少能回復到「推想若未受迫害至今應有的實質狀態」上面思考!(註29)
    徹底匡正及制止中研院繼續對本人進行人權與人格迫害,正是中華民國政府徹底面對政治迫害所延伸的司法正義、歷史正義、行政正義及補償正義的責任與義務。此事件意義甚巨、執政當局更需向公眾與國際交代究竟如何制止各項迫害、防止類似事件繼續發生。
    從民國57年本人受政治迫害至今,在所有不公不義行政宰制下所受到的剝奪、可分為實質損失、精神損失與台灣的損失三方面。

一、實質損失 包括:非法判刑坐牢三年半、失學及減刑出獄後不予復學、喪失任職中研院之工作權(含年資、薪資及退休相關待遇)。

二、精神損失 包括:未能在中研院研究、任職、生活所致人格發展、社會參與、人際關係、同胞認可、親情撫慰等等自由權利遭受剝奪、限制之損失,遭受院方人格迫害之無理要求致生的精神損失、職級認定上草率決定又不予補救之損失、聘任律師向中研院交涉近十年的各項損失。

三、台灣社會與學術的損失 包括:台灣人類學研究發展、高等教育精進及台灣學術國際化的損失。
  
    然而,這些損失並不是最重要的;它們更沒有改變我生命踐行的取向;相對的,真正受到長期戕害的是台灣這片土地上二千三百萬人在行政操弄下知識人權的持續受到的濫權和作賤。
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50年後卻仍在縱容中研院對本人進行人權與人格迫害。中央政府也已於98年3月31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4月22日公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其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明定12月10日起施行。(註30)然而,作為台灣最高學術機構的中央研究院,卻至今(離兩年期限只剩一年之際)不但如置身法外、迄今未聞任何修法動作,反而再三恣意對本人步步進迫,中研院對自己如此的行政惡行,還能有什麼辯白呢?
    此外,十餘年來的所謂「轉型正義」口號:落實到本人身上的卻是在「讓『白色恐怖』與『綠色恐怖』走入歷史」(註31)之前又受到綠色及白色的政權之戲弄與消費。
    很不幸的,本人反覆歷經此二恐怖的迫害至今:從「白色恐怖」時期的三年半非法判刑坐牢、失學、失職。及至在「綠色恐怖」時期,「丘延亮與陳映真等叛亂案」的迫害事實被民進黨多次消費、利用;甚至於在毫不知情之下被選為「台灣戒嚴時期十大代表性政治冤案」(註32)之排名之一,被政客們操作為替當時民進黨進行加分作秀之口實。
    民進黨當時委呂秀蓮等一干人士消費「丘延亮與陳映真等叛亂案」案,明顯意在清算國民黨的過往,實無為「轉型正義」張目的意願。我雖當時身在香港,對此惡劣行徑亦立即投書新新聞(註33)雜誌嚴正予以駁斥。
    時至今日,國民黨回復執政已兩年,馬總統必須制止中研院迄今仍對丘延亮進行人權與人格迫害、必須飭使總統府直屬之中研院回復延亮之名譽及應有權利,否則必定無法證明國民黨已真切反省「白色恐怖」時代的錯誤。
    四十年過去了,青春無價,學術與教育下一代的損失無可補償!本人弱冠以還與專權對抗遭受牢獄之災,是和人民在一起抗暴必付的代價,從來未曾反悔,更不覺得委屈。這是人之所以為人不得不做的,沒有什麼好怨天尤人的。
    但我更深切體認到的是,我自身親歷的個案之種種,實不只是個人的受迫害之事,而是時代的悲哀和無奈!
    令人感到悲哀與無奈的是:社會上下迄今仍未能正視知識人權的根本性與重要性;甚至缺乏最起碼的理解。我希望我的親歷可以經驗地說明了知識人權的戕害所包括的是一系列不可分割的侵權──它是對學習權、知識權、認可權、研究權、發表權、知識社群權、學術領導權、反知識宰制權和堅持異議權……是對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人權的侵害。
    這些侵害造成了受害當事人的損失事小,對大社會知識氣候及讀書人士氣的毒害事大。政府近年來對所謂「知識產權」的法人利益進行保障不遺餘力;卻在自然人的知識人權的保障上絲毫沒有作為;其荒謬程度已到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我如今年近古稀,仍引頸期盼維護知識人權的抗爭在我的身上能夠做出一定的成績;然而,我也打定了主意,只要迫害和無理一日尚在,我有做一個永遠的良心犯的準備;堅持一如既往、負責任和付代價地抗爭到底。

【註】
  1. 見《中央研究院九十一年的第三次院務會議紀錄》的提案五:成立特別委員會處理丘延亮先生請求平反案。第二點:「民國七十二年丘先生向本院民族學研究所申請助理研究員職務,民族所函覆謂:『……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有所牴觸,未獲同意。』」也見中研院民族所所長劉斌雄致丘延亮公函。(72)台民總字一二二六一號。發文日期:72年12月26日。
  2. 見中研院民族所莊英章所長書面通知通過申請案信函。77年08月30日。
  3. 見中央研究院91年第三次院務會議紀錄。
  4. 政治改革的氣氛,使得行政院在87年5月25日,通過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匪諜審案件補償條例」通過,並確立白色恐怖受害者循二二八模式補償。民國90年11月11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致文丘延亮,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者補償金核發標準」,該會決定予我以政治受難補償新台幣220萬元整,政府並以刊登行政院公報方式,回復我名譽。見(九十)基修法丁字第10107號。90年11月1日。
  5. 見《丘延亮被拒中研院門外,有望平反》。中國時報第9版。87年10月13日。
  6. 91年2月15日,丘延亮委任律師,第一次去函要求中研院平反復職,該函強調:「有關丘延亮博士於戒嚴時期受政治迫害,被不當判處叛亂罪刑,洵遭剝奪其任貴院民族學研究所研究人員之資格乙案,謹代理丘博士,函請貴院賜知平反處理結果。請查照惠復。」見《有關丘延亮博士…遭剝奪其任職貴院民族學研究所研究人員之資格乙案》。91年2月15日。
  7. 中研院回覆律師函表示:「本院處理丘延亮案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特別委員會)業於本(91)年5月23日成立。該委員會並於(91)年5月23日成立。」並說明「本特別委員會係院務會議授權成立,委員由院長聘請院內資深研究人員擔任,採獨立運作制,向院務會議負責,院方除提供行政支援外,不作任何干預,作成報告即建議後,將提送院務會議討論。…特別委員會由召集人即委員共七人組成。…委員會之進度,將視調查情形而定,惟為顧及當事人權益,本院將請委員會注意時程」。910619中研院函致丘延亮之律師:中央研究院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院長 李遠哲出國。副院長朱敬一代行。又見本院處理丘延亮案特別委員會成立公文。發文字號:公共字第九一一OO五八八六一號。91年6月19日。
  8. 見《中央研究院九十一年第五次院務會議紀錄》。91年9月12日。
  9. 在《處理丘延亮先生案之原則及辦法》的「貳、處理原則」之第一點。見公文主旨:《為辦理 台端學術評審事宜,請說明事項提供相關資料,請 查照》。發文字號:公共字第O九一OOO三九四O號。91年11月5日。
  10. 丘案作為特殊專案的歷史脈絡:在91年6月19日,中研院朱敬一副院長函致丘延亮的律師公文即公示:「中研院於民國91年5月23日針對丘延亮案,成立『本院處理丘延亮案特別委員會』,審議其復職處理方式及時程等事宜。」由此得知,從審議丘延亮的復職案開始,即是以特別委員會進行專案處理。見中研院朱敬一副院長函致律師公文。91年6月19日。
  11. 見《中央研究院九十一年第三次院務會議紀錄》。該會議紀錄中引述「中研院民族所莊英章所長書面通知通過申請案信函。77年08月30日。」
  12. 李院長公函中明確說明:「本院訂有『研究員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對於研究員之延長服務,在各所研究中心會以對學術研究是否仍會有貢獻,而在六十五歲後至七十歲期間每年加以考量,研究員以下則不得延長服務。但您的情況特殊,若民國七十二年或七十七年就進入本院,也許已升成研究員,故同意您滿六十五歲後,即使未升為研究員仍自動給予延長一年。」見94年李遠哲代表中研院致丘延亮公函。94年2月25日。
  13. 「其(66歲)後各年,則仍須通過民族所的所務會議就是否有學術貢獻同意後才延長。」。見94年李遠哲代表中研院致丘延亮公函。94年2月25日。
  14. 中研院以書函給丘延亮,告知專案核准延長服務。見中研院給丘延亮公函的主旨:《專案核准 台端辦理延長服務》。公共字第0960337750號。發文日期:96年11月13日。
  15. 中研院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發律師函給丘延亮的律師。見理律法律事務所給丘延亮之律師公文的主旨:《代  中央研究院函覆  貴所民國97年12月18日律師函,說明如後》。發文字號:98-0360號。發文日期:98年3月26日。
  16. 「但您的情況特殊…故同意您滿六十五歲後,即使未升為研究員仍自動給予延長一年,其(66歲)後各年,則仍須通過民族所的所務會議就是否有學術貢獻同意後才延長。」
  17. 見94年李遠哲代表中研院致丘延亮公函。94年2月25日。
  18. 94年9月15日,由中研院公共事務組梁前主任,代表中研院到丘延亮所委任的邱晃泉律師事務所,告知院方將給予丘延亮「慰問金」。至於「合理計算公式」,公共事物組又於同年6月5日以Email寄來一份「丘延亮先生78年4月至79年8月薪資補償金計算表:丘延亮補償金計算表一份」來事務所徵詢意見。薪資補償公式:表計金額+法定利息5%+複利。此外,慰問金另計。
  19. 回覆文主旨:「中研院之公式並未就實質正義原則,回溯當年丘博士應有之助理研究員資格、年資起算及應予補償等轉型正義事宜,並代丘延亮提出合乎轉型正義的賠償辦法。」~見律師代表丘延亮回覆中研院公函。該函主旨:《……貴院並未於正式補聘之聘任公文書終,回覆並確認各項實質轉型正義之內容》。發文日期:95年9月11日。
  20. 見中研院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發律師函給我的律師的函件。~見理律法律事務所給丘之律師公文的主旨:《代  中央研究院函覆  貴所民國97年12月18日律師函,說明如後》。發文字號:98-0360號。發文日期:98年3月26日。
  21. 94年李遠哲代表中研院致丘延亮公函,其中第三點:「本院訂有『研究員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但您的情況特殊,若民國七十二年或七十七年就進入本院,也許已升成研究員,故同意您滿六十五歲後,即使未升為研究員仍自動給予延長一年,其後各年,則仍須通過民族所的所務會議就是否有學術貢獻同意後才延長。」~見94年李遠哲代表中研院致丘延亮公函。94年2月25日。
  22. 94年李遠哲代表中研院致丘延亮公函,其中第四點:「有關是否能補償您年資及精神與物質損失一事,本院已責成公共事物組處理。......如何在合理範圍內撥款補償過去,是一件很複雜的事,故將研擬一合理之計算方式並呈報總統府同意後始能給您回函。」~見94年李遠哲代表中研院致丘延亮公函。94年2月25日。
  23. 中研院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發律師函給丘延亮委任律師。~見理律法律事務所給丘延亮委任律師公文的主旨:《代  中央研究院函覆  貴所民國97年12月18日律師函,說明如後》。發文字號:98-0360號。發文日期:98年3月26日。
  24. 摘自2008年《馬英九、蕭萬長人權政策》。資料來源:馬英九官網http://2008.ma19.net/files/ma-policy4you/pdf/humanright.pdf。
  25.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26.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
  27.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
  28. 摘自2008年《馬英九、蕭萬長人權政策》。資料來源:馬英九官網http://2008.ma19.net/files/ma-policy4you/pdf/humanright.pdf。
  29. 見丘延亮。《平反需要實質的轉型正義》。新新聞第928期,第79頁。93年12月17日。
  30. 亦即,完成施行期限為民國100年12月10日,現下已屆一年。
  31.  摘自2008年《馬英九、蕭萬長人權政策》。資料來源:馬英九官網http://2008.ma19.net/files/ma-policy4you/pdf/humanright.pdf。
  32. 93年12月9日,呂前副總統主持戒嚴時期十大代表性政治冤案發表會時,將陳映真和丘延亮案,名列「台灣戒嚴時期十大代表性政治冤案」,該活動之新聞稿摘要如下:「八、一九六八年陳映真、丘延亮案。即「民主台灣聯盟事件」。一九六八年陳映真(本名陳永善),在赴美前夕卻遭當局逮捕,一九六八年七月政府以該組織聚讀馬列共黨主義、魯迅等左翼書冊及為共產黨宣傳等罪名,逮捕包括陳映真、李作成、吳耀忠、丘延亮、陳述禮(應為陳述孔。丘延亮訂正)等民主台灣聯盟成員共三十六人,民盟成員各被判刑十年刑期不等。此即所謂陳映真事件。丘延亮時為台大考古人類學系學生因入獄遭退學,出獄後申請復學不果。一九八三及一九八八年完成美國芝加哥大學博士論文初稿,申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遭以政治理由拒絕。至今仍流落海外教學維生。」~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新聞稿。93年12月9日。
  33. 呂秀蓮舉辦政治冤案發表會之後,丘延亮隨即撰寫《平反需要實質的轉型正義》的反駁文,刊於《新新聞》之摘要如下:「時值國際人權日前夕,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副總統呂秀蓮公布台灣戒嚴時期十大代表性政治冤案;我身在香港,於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被評選」出的「冤案受難者」代表,聞之實在情難以堪。當時距我入獄己36年,突然被封為「奇案」代表,而與我同案入獄者,除陳映真外,均已不在人世;我立即想到的就是,難道白米炸彈一案當事人楊儒門,也要等到36年後,才被人們發現他們是獄中的良心嗎?……」~見丘延亮。《平反需要實質的轉型正義》。新新聞第928期,第79頁。9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