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

軍法審判

軍法審判只是軍法官在法庭「照表操課」的形式,酷刑下認罪的「自白」是判刑唯一的依據。初審判決不服者可以上訴,但是覆判結果往往是加重其刑。政治犯的判決都要上呈蔣介石批定,但他有時會直接批文改判。
政治受難者常被羈押超過一年多之後,軍事法庭才開始審理,該調查的證據,法官往往不調查,三言兩語就秘密辯結,不理會律師的辯護與抗議。凡抗辯自白書非出於自由意志、抗議遭受刑求時,法庭一律去函調查局,問打人的人有沒有打人。調查局當然回函說沒有,法庭於是判定「被告所言不足採信」。

故事:受難者陳列回憶當年在景美看守所審判時,看到書記官竟然在審判的時候打瞌睡,他就感覺到自己的命運糟糕了。
[2-7-1]法庭外牆壁上的大標語:「公正廉明」,讓受難者暨家屬倍感諷刺。(攝影/洪隆邦)

[2-7-2]不具軍人身分的平民,卻接受軍事法庭審判,有違憲法規定。(攝影/洪隆邦)

[2-7-3]【動態影音】外役受難者簡中生敘述當年目睹崔小萍被判無期徒刑時,送回押房的經過。(洪隆邦採訪)

[2-7-4]【動態影音】受難者高金財回憶當年審判過程。(洪隆邦採訪)

[2-7-5]【動態影音】受難者謝聰敏敘述他在法庭上否認起訴他的罪狀。(洪隆邦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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